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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这些退休人的养老金,发放有变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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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10
作者:大连养老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2020年年底前,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意见》明确,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与原企业分离。

  01

  何为社会化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采取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目前,有的地方把符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也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

  02

  为什么要推向社会管理?

  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

  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加快剥离国企办社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平稳有序推进此项工作,使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实行社会化管理后,立足退休人员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做好各项服务保障,确保国企退休人员共享全面建成小康新成果。

  03

  工作目标

  在上海、重庆、大连、鸡西、长沙等5个城市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逐步推进国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各省(区、市)可在部分城市先行试点,也可以全面推开。

  2020年年底前,集中力量将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街道和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与原企业分离。

  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

  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

  中央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04

  工作要求

  实行统一管理。地方党委和政府要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实现由街道和社区统一管理。

  05

  衔接内容

  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人事档案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统筹外费用。

  06

  衔接办法

  社会保障管理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各类社会保障待遇要按时足额支付。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企业和地方协商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原享受的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帮困等相关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党员组织关系衔接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相应街道和社区党组织。

  人事档案实行属地集中管理

  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指定单位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

  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统筹兼顾、逐步消化的原则,妥善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

  地方国资监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统筹考虑企业年金实施等情况,严禁巧立名目违规提高福利待遇,严格资产管理,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已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现有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国有企业可一次性计提,按现有方式方法;在条件允许情况下,企业经与退休人员协商一致,也可参考所在城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支付。对企业自行方法的现有人员统筹外费用,由企业按现行途径妥善处理。

  设立过渡期,逐步减少新办理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过渡期满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由企业一次性支付,企业不再发统筹外费用。

  07

  资金保障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转入街道和社区管理的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国有企业不再承担此项费用。

  对2020年前完成国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省(区、市),中央视接收情况,予以一定支持。这些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原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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