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局、财政局:
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对80至90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辽老龄办发〔2013〕52号)中明确要求“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城乡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50元的高龄津贴”。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50号)中明确提出“对百岁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持一致,实行同步增长;对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发放的生活补贴,随着我市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补贴标准,放宽补贴的年龄范围”的相关规定。为落实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市老人的生活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财政局决定,自2014年1月起,调整和提高全市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一)发放对象
1.具有我市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低保老年人。
2.具有我市户籍、年满9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3.驻军部队年满90周岁以上在大连市居住的离退休干部。
4.新增对象,从符合条件之日起下月开始发放;死亡对象,从死亡之日起下月开始停发。
(二)发放标准
1. 80周岁以上的低保老年人,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上浮40%,其中上浮部分的50%为高龄津贴。
2.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3.百岁以上的老年人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同。
小编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关于做好全市90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大民发〔2010〕8号),具有我市户籍,且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提交《大连市老年人高龄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
根据《关于做好全市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大民发〔2014〕56号)通知要求,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200元。
驻军部队年满90周岁以上在大连市居住的离退休干部,高龄津贴需向大连市军分区申请办理,经市民政局审核后发放,补贴标准与大连市户籍9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发放标准相同。
资金发放方式
1. 80周岁以上的低保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通过低保资金管理渠道实行社会化发放。
2.9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由各区市县(先导区)按季度(每季度的末月5日起)发放,尽可能实行社会化发放;资金由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先期全额垫付,市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市老龄办提供数据,实行年中预拨,年终清算。
3.驻军部队90周岁以上在大连市居住的离退休干部高龄津贴资金由市老龄办分上下半年拨付。